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峨边环罚〔2022〕2号
被处罚者:峨边骏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2689941xxxx
法定代表人:干建兵
身份证号码:511126********50311
地址:峨边县五渡镇工农村三组
我局于2022年3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3月16日将含泥沙、钾长石粉的废水直接排入下方溪沟,造成溪水浑浊。。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4日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峨边环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 年版)》的规定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6900元(大写:肆万陆仟玖佰元整)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名:乐山市财政局,账号:171101010130100051xxxx。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