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者:四川日移月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峨边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20807216833
法定代表人:何海燕
身份证号码:512922********7472
地址:峨边县沙坪镇马嘶溪3组1-4号
我局于2022年1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峨边马嘶溪矿山开采作业过程中未采取覆盖、围挡、洒水等措施有效防治扬尘。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矿山开采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和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24日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峨边环罚告字〔2022〕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陈述申辩。
依据《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矿山开采或者砂石、陶瓷、水泥生产和混凝土、砂浆搅拌等易产生扬尘的工业企业生产加工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川环法〔2019〕58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名:乐山市财政局,账号:171101010130100051549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7日